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推行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的通知
发文单位:邵东县房产局 发布日期:2012-09-17
邵东县房产管理局文件
邵房发[2012]22号
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推行维修资金业主
自缴系统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缴业务代理银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有关精神,借鉴外省市县的做法和经验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业主自存自缴模式,取消原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方式。
二、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正式启用后,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缴交申报:交存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报:
1、邵东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
2、邵东县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上申报页面;
3、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售楼处进行申报并打印缴款通知书;
(二)银行缴款:业主本人或委托他人凭缴款通知书可就近到自缴系统代理银行的各银行网点交存维修资金。
(三)凭证领取:业主将资金交存完毕后,即可取得由银行窗口打印的两联《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一联收据、第三联有关单位留存),该凭证为业主的缴存证明、办证资料及查询依据,须妥善保管。
(四)凭证转交:交房前业主需将《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第三联“有关单位留存”交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凭此联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业务,未能提供凭证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五)网上查询:业主在资金交存七个工作日后,可登陆邵东县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维修资金查询页面查询本人的资金交存情况。
三、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正式启用后,原代收代缴模式将全面取消,各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代收维修资金。同时,各开发企业已向业主代收的维修资金,须于2012年7月1日前全额缴交至邵东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逾期未缴交的代收维修资金,须全部通过自缴系统按户单独申报缴交。
四、自缴系统正式启用前,各代理银行须对全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系统调试及网点配套设置及时到位,务必确保系统启用后自缴业务银行缴存的顺利进行;全县各开发企业须配合邵东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及时安装系统并针对系统操作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邵东县房产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