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县房产局 发布日期:2013-08-13
邵 东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邵政办函〔2013〕91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物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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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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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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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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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独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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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标准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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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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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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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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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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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规定
(一)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
(三)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新的缴存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