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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公告

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县房产局    发布日期: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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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 东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邵政办函〔2013〕91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物业类型

别墅

有电梯

无电梯

地下独立车库

缴存标准

(元/㎡)

120

70

50

50

二、其它规定

(一)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

(三)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新的缴存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